案情简介:职务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孙某称:孙某于1986年6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直流电动机升高片防断结构》的非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6月中国专利局授予了该项发明专利权。1989年12月,孙某发现被告哈尔滨电机厂职工技协服务部(下称技协服务部)在为武汉钢铁公司设计的3800KW直流电枢5EA换向片图纸中采用了孙某的专利技术。请求法院判令技协服务部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600元。
法院判决: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孙某取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与技协服务部“设计图”采用的三角形硅橡胶板材质不同,且无弹性撑紧垫;保护范围(2)与“设计图”采用R。胶固定也系采用材料不同;保护范围(3)一项,“设计图”没有采用。因此,技协服务部采用的是与专利不同的技术方案,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孙某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包括以下技术特征:(1)升高片的两端与电枢线圈端部和换向片固定;(2)线卷端部装配绝缘楔撑紧、并用绳或带扎牢;(3)升高片中部用绝缘垫块连续支撑固定;(4)二相邻升高片上端或下端分别装配二块弹性垫,它们之间夹有三角形或梯形楔块。上述特征前三项是现有直流电动机换向片已广泛采用的基本结构。特征(4)的弹性垫,在1982年上海出版的《电机工程手册》和1984年《冶金电修》第4号上已明确指出在升高片两端加弹性垫的结构,属现有技术。在弹性垫中间夹三角形或梯形楔块是一种非常熟知技术,对普通技术人员和一般公众都属常识,不属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至于权利要求中50%聚酰氨环氧树脂、玻璃丝绳固定、绑扎材料等可代换材料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故本专利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创造性规定的要求,应宣告无效。并且认为孙某在1980年前一直在哈尔滨电机厂设计处工作,1980年后调总师办工作,按《哈尔滨电机厂工作标准》中总师办工作标准规定,总师办重点工作之一即为“负责组织解决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疑难问题,负责组织全厂的技术革新及技术管理归口工作”,“及时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性措施”。孙某作为总师办的工作人员,他所提出的有关该厂技术范围的技术方案,应属职务行为,哈尔滨电机厂为其开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也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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