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管理组织授权,擅自点播歌曲构成侵权
A组织称,A组织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A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爱的奉献》是B中心(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该专辑共2张光碟,收录了《承诺》等MTV音乐电视作品。B中心对《承诺》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A组织经与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B中心(简称权利人)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A组织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A组织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A组织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A组织的合法权益,给A组织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保护著作权
本案是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A组织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承诺》,是由音乐、歌词、歌手演唱及表演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歌手演唱与表演画面内容均经过了导演和制作单位的个性化构思和编排,包含了导演和制作单位创意、摄制、剪辑等多方面合作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音乐电视《承诺》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依法应受保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A组织提交的《爱的奉献》DVD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人等版权信息,是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出版物所明确的著作权人署名信息,音乐电视《承诺》由B中心出品,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确认B中心是音乐电视《承诺》的著作权人。B中心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放映权”等权利。
A组织依法申请了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334号《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根据该《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与A组织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承诺》内容完全一致的歌曲视频点播、播放服务。据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KTV视频点播系统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A组织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承诺》,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A组织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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