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引用他人照片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周某称:周某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的署名作者。《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收录的摄影作品均为周某拍摄,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3月19日颁发2010-L-02494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周某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A公司佛山市国安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通公司”)是域名为fshrz.com的网站主办单位,该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1085839号-2,该网站标示的经营者是A公司佛山市南海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中国元素图片库》编号为A0522北京故宫图片一致,但周某未许可A公司使用周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周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A公司:1、在涉案网站上删除被诉侵权图片;2、在人民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连带赔偿周某10000元;4、连带支付周某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7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侵权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周某涉案权利图片系利用专业摄影器材,运用相关专业技能,通过精心构思,以特定对象为内容拍摄而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摄影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A公司佛山市国安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亿达门业有限公司立即在网址为www.fshrz.com的网站上删除被诉侵权图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周某涉案权利图片已公开出版,两A公司有条件接触该作品,且周某在出版物明确进行了版权声明,两A公司对此应当知悉。涉案www.fshrz.com网站经过国家工信部门备案成立,A公司国安通公司辩称该网站是非法网站但未提交反证予以证明,且其庭审时隐瞒其公司名称系由该涉案网站主办单位“佛山市国安通交通设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A公司亿达公司否认上述涉案www.fshrz.com系其网站,但确认该网站载明的“服务热线:13802486075”、“联系我们”项下的电话、手机、传真、地址与其公司的相应信息一致,该网站宣传的产品种类与其公司经营范围、产品种类一致。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亿达公司是该网站的直接受益人,结合A公司亿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认定涉案www.fshrz.com网站系A公司国安通公司为A公司亿达公司产品进行宣传而主办,涉案网站使用的狮子图片系在周某涉案权利图片基础上加工而成。在未经周某许可的情况下,两A公司在该网站www.fshrz.com使用周某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周某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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