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淘宝卖家侵权,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请求:1、判令B公司、许某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作品《小桔灯快速阶梯序列作文教案》的发表权、出版权行为;2、判令B公司、许某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300000元;3、判令B公司、许某支付公证费、律师费30000元;4、诉讼费由B公司和许某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A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电子文档及许某出售的被控侵权书籍均标记有A公司名称,该作品的各位策划、编审、编辑都与A公司签署协议约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A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许某没有得到A公司的授权许可,就将涉案作品打印制作并在淘宝网上销售,侵害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涉案侵权行为表现为许某在淘宝网上的销售行为,所以停止侵权即应是许某停止销售涉案书籍,同时B公司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为许某的”安徽快乐书吧”提供交易平台,本身并不直接介入交易,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是B公司在明知或应知许某出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制止和防范。因许某在淘宝网上出售侵权商品,A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B公司提供了自身权利证据和他人侵权证据后,B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删除了侵权商品的链接,B公司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在此之前的卖家侵权行为可以免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许某在2015年11月2日之后又售出侵权商品约1500元,其中价值1150元的商品与之前被删除链接的宝贝在名称上几乎一致,B公司固然无法对淘宝网上的海量信息进行全面的主动审查,但对于已有侵权记录的卖家理应加强防范,针对许某开设的”安徽快乐书吧”,B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在2015年11月2日之后加强监管,但B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而导致侵权行为再次发生,B公司对许某该阶段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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