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运营商是否对于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A公司作为综合性的网络服务平台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的运营者,对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直接经济利益,故A公司对于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负有注意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根据侵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了选择、编辑、推荐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一同承担侵权责任
A公司通过包括《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和《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不但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A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商提供相关作业系统、文档资料、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示范代码、模拟器、工具、应用程序库存、API、数据等内容和服务,还要求开发商开发的所有应用程序必须向A公司提交并由A公司选择分销且同意A公司酌情独自决定是否同意分销。在确定是否分销时,A公司采取了近乎具有绝对控制力的协议条款。A公司对在应用程序商店上发布的应用程序采取了符合其自身政策需求的选择与挑选,无需受到第三方开发者的限制,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与一般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存在差别,并无不妥。A公司虽然在其《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AppStore审核指南》中记载有“不得开发任何可能用来进行或帮助侵权的应用程序、不得违反,盗用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版权或合法权利”“Apple关联公司对应用程序内容无任何控制或权益”。“使用受保护的第三方资料(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其他的专利内容)时需要一个文件式的权利证明书,此证明书必须按要求提供”等内容,但在协议履行的实际过程中,且并没有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文件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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