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擅自抄袭他人作品,认定侵权却驳回诉讼请求
谢某在本案中主张保护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为其于2012年5月17日发表在《新民晚报》上的《辣椒--湘菜的灵魂》一文,该文第一自然段为:”湖南人饮食嗜辣出了名,有一普遍的说法是与湖南的地理、气候等有关。然而,地理、气候相近的湖北人、江西人吃辣椒就没有湖南人这么狠、这么霸。””人民网”、”中国广播网”、”凤凰网”转载了上述文章,并注明来源及谢某姓名。谢某认为”新华网”上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与其在《新民晚报》上《辣椒--湘菜的灵魂》,虽然两篇文章的标题及第1自然段不同,但其他内容完全相同。A新闻认可被控侵权文章后面几个自然段的内容与谢某主张的权利作品内容一致,但是否为同一作品无法确认。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谢某系《辣椒-湘菜的灵魂》的著作权人,”新华网”上刊登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并未对谢某权利作品作重大修改和改变,故与谢某权利作品系同一作品,且未署谢某姓名,亦未向谢某支付报酬。由于谢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A新闻系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故谢某认为A新闻侵犯其权利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的诉讼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能否认定被告为侵权主体
本案中,经比对,谢某权利作品与刊登在”新华网”上的《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相比,两篇文章标题和第一自然段不同,而第一自然段显然为对《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的一个简单综述,除此之外,其余4个段落完全相同,这种添加综述的方式,并未对文章进行重大修改和改变,故刊登在”新华网”上《辣椒在湖南人心中的地位》与谢某的权利作品系同一作品。谢某认为,涉案文章刊登在”新华网”的”湖南频道”板块,且根据公证取证截图的网页底部显示,制作单位为新华社湖南分社信息中心,故A新闻系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虽然网页底部标注有”制作单位:新华社湖南分社信息中心”,但谢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制作单位系A新闻或A新闻的一个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未要求追加网站所有者为本案当事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新闻是涉案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证明涉案文章由A新闻上传至涉案网站,或者A新闻为侵权者提供了任何帮助行为,因不能认定被告作为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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