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著作权问题,拔打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著作权律师  >  著作权案例  >  点播机买卖合同 能否作为取得放映权抗辩

点播机买卖合同 能否作为取得放映权抗辩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与供应商的点播机买卖合同,能否作为取得放映权抗辩

音集协认为,张某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上述17首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13年4月1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张某: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17首被诉侵权作品,赔偿其经济损失25500元;2.支付其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7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张某答辩称其不清楚是否侵权,且音集协主张的赔偿数额偏高。

法院判决:应当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张某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犯了音集协对相应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音集协要求张某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1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无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由张某复制到点播机中,张某亦主张涉案作品系其购买的点播机自带,且实践中确有销售点播机自带歌曲库的交易情形,故该院对音集协关于张某侵害其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收录涉案1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包装盒内所附的内页明确载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涉案1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行使,且明确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至合同期满前六十日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等。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著作权人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合法诉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以其与点播机供应商之间的点播机买卖合同作为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依据,进行不侵权抗辩。行使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点播机供应商并非涉案1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亦未有证据证明其获得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其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无法成为张某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依据。张某在未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1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张某如认为点播机供应商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与供应商的点播机买卖合同,能否作为取得放映权抗辩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著作权律师,除了需要过硬专业法律知识,还需要经济、科学方面的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著作权相关流程

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服务宗旨
专业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著作权律师推荐

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著作权案例相关咨询

著作权案例相关资讯

北京著作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

著作权案例相关合同

法邦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各种著作权相关案例,并对著作权登记纠纷案例、软件著作权申请纠纷案例,侵犯著作权案例等相关案例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