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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复制他人的浮雕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销售复制他人的浮雕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段某以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A公司、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段某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极大地影响了段某的商誉,给段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戏剧人物-财神(两幅)”,并共同赔偿因侵权给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元人民币,以及段某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625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A公司在其网站上对浮雕工艺品“福如东海”、“寿比南山”的照片进行展示,并标明了产品价格和产品规格,结合A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上述“福如东海”、“寿比南山”浮雕工艺品的行为,法院认为A公司在其网站上对产品照片予以展示明显是出于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以帮助产品销售的目的,从法律性质上讲系向相关公众发出销售浮雕产品的要约,属于发行行为的一部分,对此不宜单独认定为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对段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由于A公司侵犯了段某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法院对段某提出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A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2005年12月16日之前,民俗人物“财神”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造型和表现形式,则本案也就无法比对涉案作品是否为民俗人物“财神”的模仿、抄袭。只有在涉案作品是对民俗人物“财神”的模仿、抄袭,段某才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A公司生产、销售的名为“福如东海”、“寿比南山”浮雕工艺品与段某享有著作权的“高官”、“厚禄”财神浮雕作品相比,其中“高官”与“寿比南山”二者在人物的整体形象上高度一致,如在人物的站姿、面部表情和特征、双手的动作及衣冠服饰的样式等方面均相同,只是在人物的部分细节,如左手所托物品、衣冠的部分纹饰、颜色上有一定出入,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厚禄”与“福如东海”在整体形象上高度一致,只是在人物的部分细节上有一定出入,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A公司对人物的部分细节所进行的调整,如将“高官”中人物手托的官帽改变为“寿比南山”中的寿桃、将“厚禄”中人物所戴官帽的颜色由黑色改变为红色等。因此,A公司生产、销售“寿比南山”、“福如东海”浮雕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段某就浮雕作品“高官”、“厚禄”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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