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违反告知义务是否导致根本违约
2010年2月2日,徐某以A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能将投资款实际投入到电视剧的制作之中,且未能公开财务账目,导致其投资并获取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由A公司返还其40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57600元,合计457600元。后本案经管辖权异议程序,移送至原审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判定不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也未能将摄制费用、制作成本等账目情况向徐某通报,做到账目公开,经徐某要求且至原审庭审结束前A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财务账目,据此可认定A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同时由于徐某投资40万元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相应的投资回报,A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未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徐某不能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A公司全面负责承制涉案电视剧,由徐某出资40万元作为该剧摄制费的一部分;A公司获得该剧利润的20%作为收益,徐某则与其他投资方按出资额比例分配剩余80%的利润。因此,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合作拍摄电视剧获得投资回报,而此处的回报是一种期待利益,该利益的实现有赖于涉案电视剧编剧、拍摄、制作、发行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以及最终能够产生用于分配的利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以客观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即是否已经达到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A公司的不作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其自身亦予承认,但与此同时,A公司也在不断履行其组织摄制电视剧的义务。与告知义务相比,摄制发行义务是更为重要的合同义务,也是获取投资回报的实质性前提,告知义务则是保障投资方知情权的一种手段。虽然A公司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使得徐某无从知晓其投资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但鉴于目前涉案电视剧已经完成摄制,正处于协商发行阶段,正在逐步实现获得投资回报的过程中,如果涉案电视剧最终能够产生利润并依约进行分配,徐某就能获得投资回报。因此,A公司违反告知义务所导致的客观后果并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
以上就是关于违反告知义务是否导致根本违约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