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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表达高度近似 是否超出创作巧合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文字表达高度近似,是否超出创作巧合范围

张某、付某是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工程师。2013年10月25日,由二人合作完成的《基于GIS的海洋划界技术方法研究》发表在2013年第10期(总第439期)《测绘通报》,该文分为引言、海洋划界原则与方法、海洋划界技术及模型(平行线法、弧线包络法、滚动圆周法、两点法/三点法、等比例线迭代逼近法、地图代数法)、结束语(积极进行地图代数法可行性研究和实践)共计四部分3000余字。武某认为该文的组织结构以及涉及十一部分700余字的表述方式和观点抄袭了武某的文章。武某曾就此来津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张某交涉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认定张某、付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侵害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张某、付某撰写并发表在《测绘通报》上的《基于GIS的海洋划界技术方法研究》文章题材与武某享有著作权的《海洋划界技术》一文基本相同,均是在明确海洋划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分析目前国内外海洋划界技术模型现状和缺陷,最后提出地图代数法的应用可能性。二者文章的结构具有一定近似性,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传统划界技术存在的缺陷”等11部分内容的表达方式,即二者对相关概念的描述、总结,语句之间排列顺序、连接方式,具体的文字表达,图形的显示方式等方面基本一致,且上述部分在张某文章中占有较高比例并为文章主体部分,故两部作品在思想的表达上构成了实质性相同。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从张某提供的公开文献内容来看,武某文章与张某、付某文章都并非对公开文献的原文引用,二人文章与公开文献在文字表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反,张某、付某文章与武某文章的表达基本一致,具有高度相似性,虽然本案所涉海洋划界技术的部分内容表达方式受到一定的技术领域表达限制、法律也允许就相同题材各自进行独立创作,但张某、付某文章每一部分所援引的公开文献大多包含数篇文章,且相关内容分散在文献不同部分,要形成文章现有的表达,需要对第三方文献进行提炼加工、归纳总结、重新组合,并加以体现作者特色的独创性文字表达,且不存在思想表达的唯一性或极端有限性问题,因此,在有足够创作空间的前提下,张某、付某文章仍与武某文章在文字表达上高度近似,已超出创作巧合的可能范围,难以让人形成二人文章实质性相同部分系参考第三方文献各自进行独立创作的内心确信,故综合考虑涉案文章文字表达构成实质性相同,武某创作文章在先,张某提交的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系独立创作的情况,张某、付某剽窃了武某的文章,侵犯了武某就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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