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著作权问题,拔打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著作权律师  >  著作权案例  >  擅自制作MP3光碟被诉侵权,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擅自制作MP3光碟被诉侵权,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686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擅自发行已发表歌曲 是否构成侵权

AB公司享有歌手小齐12张专辑86首歌曲的录音著作权,并于1998年独家授权音像出版社发行盒带与激光唱片。2001年1月,他们发现大地出版社制作发行《小齐经典MP3》,收录小齐演唱的58首歌曲,其中55首语AB公司授权音像出版社发行的个专辑曲目相同,音像出版社为此提起侵权诉讼。大地出版者辩称,其制作的MP3光碟是基于《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属于“使用已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且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报酬,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未经许可擅自制作光碟 侵害著作权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制作MP3光碟,其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判决大地公司停止出版、发行上述MP3光碟,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中,大地出版社抗辩的理由是“使用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这个抗辩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

法定许可是指,对于音乐作品而言,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注意这里指的是“使用作品”,而不是“制作制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指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人AB公司授权许可音像出版社为独家发行人,音像出版社享有录音制品的邻接权。大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制作MP3光碟,其行为属于对录音制品复制并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权。

另外,大地出版社支付的费用,是作品的使用费,而不是录制制品的使用费,因此以其已经向中国音乐协会交纳歌曲的使用费,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著作权律师,除了需要过硬专业法律知识,还需要经济、科学方面的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著作权相关流程

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服务宗旨
专业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包括如下内容:作品名称;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内容。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即无论转让出版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一并转让。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问题,可以拔打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著作权律师推荐

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著作权案例相关咨询

著作权案例相关资讯

北京著作权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

著作权案例相关合同

法邦著作权律师为您提供各种著作权相关案例,并对著作权登记纠纷案例、软件著作权申请纠纷案例,侵犯著作权案例等相关案例进行专业的法律解读。
如果您遇到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著作权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著作权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著作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