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未经许可使用画作 “合理使用”是否合理
1995年,李某创作了一副水墨画作品《寒江雪》,并于同年公开发表。2002年,某银行发布银行卡,将《寒江雪》作为该银行卡的正面图案使用。李某认为银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所创作的水墨画,构成侵权。银行却认为,该银行卡是和当地旅游管理局合作开发的智能信息卡,兼具旅游管理和金融服务双重功能;此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并未侵犯李某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合理使用范围有限 银行侵权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寒江雪》享有著作权,某银行所提出的“合理使用”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某银行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擅自使用李某所创作的《寒江雪》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法定限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使整个社会的文化繁荣,“合理使用”成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节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法定情形,符合这些条件的,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某银行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是,其行为不满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两个要件。某银行不属于国家机关,它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合作开发银行卡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行政相对人,不属于“执行公务”,因此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