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复制、使用HTML源代码 “拿来主义”是否侵权
旅游信息网是由云游公司2002年投资建设的专业旅游门户网站群。2003年3月,云游公司发现海涛旅行社未经许可、通过其网站非法链接至旅游信息网,并在其网站上整体拷贝云游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海涛旅行社所下载使用的由HTML源代码所构成的“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 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是一种计算机软件程序,是云游公司已登记注册的“旅游信息网络系统”软件平台的一部分。海涛旅行社下载上述网页后,将其整体用于其自身的网站,其网站发布的内容,包括了旅游网网页的框架设计思想、美工设计、文字和图片等,以及实现这些功能的网页技术和源程序代码。云游公司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海涛旅行社构成侵权,但海涛旅行社认为,网页的HTML源代码不属于计算机软件,所以并没有侵犯云游公司的任何权利。
法院判决:HTML源代码属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涛旅行社应立即停止对云游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游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涛旅行社复制云游公司所属的旅游信息网上的网页HTML源代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云游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要解决这个争议,首先需要明确云游网中“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HTML源代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涉案的 HTML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该HTML源代码部分不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观点不能成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海涛旅行社在制作其旅行社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的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