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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确定著作权归属对著作权人十分重要,那么教材的著作权归属该怎样确定?计算机著作权也会因为合作委托等事项难以确定归属,那么计算机著作权的归属又该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教材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署名。编写执笔人由于是教材作品的作者,因而,可以享有在该作品适当位置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由于编写执笔人具体承担了作品的创作任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才不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编写执笔人基于其劳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被剥夺。该项权利涉及的仅是劳务报酬,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约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资格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有三类:公民,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是主持作品创作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常设机构。而其他组织,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是其他组织的主要特征。对照上述三类著作权主体的定义来看,编委会既不是单个的作者,又不是常设机构,也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因此,不属于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类,也就是说,不具备享有著作权的资格。

教材作品大多数是由主编和各个具体编写人共同创作完成的。在教材作品著作权归个人的情况下,由于主编常常不参与作品的具体执笔创作,因而,就给主编与具体编创人员的著作权关系增添了复杂性,一般说来,二者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编既不参与局体的执笔创作,也不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实质性的创见,其承担的仅仅是审稿、文字修正等辅助性的工作,甚至完全是挂名,在这种情况下,主编不能够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具体编创人员。主编不参与具体的执笔创作,但对作品的整体结构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创见,对作品的最终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主编既创设了作品的整体框架,又承担了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则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一起,共同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主编与具体编写人员共有作品的著作权时,主编往往以其著作权人代表人的身份,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主编代为行使整部作品的著作权,如在合同上签字,领取并分配稿酬时,一定要有其他具体编写人员的书面授权。

二、计算机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来讲,自计算机程序被开发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计算机程序开发人便自动享有著作权。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工业产品,开发规模较大,要有大量的人力及财力作支撑,因此,个人进行开发的情况是少量的,大部分是集团作战,也就是通过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进行计算机程序开发活动。故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归属可以被做出如下的归纳:

(一)一般归属

凡计算机程序著作权,均由程序开发者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依照规定或者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特殊归属

1、合作开发的程序,基本规则是:

(1)合作开发者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2、受托开发的程序,基本规则是:

(1)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3、职务开发的程序

自然人在法人等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程序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同时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具有职务性质,同时由于发生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则法律强制性地将著作权由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转让给了法人等组织。

以上就是对教材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以及计算机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的解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归属常常会因为合作、委托以及职务等愿意,对著作权归属产生争议,甚至产生纠纷,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够给您更好地建议以及帮助。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用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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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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