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网站上连载一部长篇小说已经两年多了,准备出版的时候发现一家出版社未经我的允许,已经于一年前开始陆续出版了我的小说!我想请教一下,我现在告他们侵权晚不晚?我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呢?求好心的律师帮忙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著作权侵权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即,权利人仍能得到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的赔偿,超过两年的,不予赔偿。
因此,在您知道您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对方侵权,都不算晚!
其次,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
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此,您可以向侵权出版社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如还有其他疑问和需要,您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