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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该转让合同必须登记吗?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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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有这样一个法律问题想要向您请教:我自己开发了一个计算机软件,一家IT公司觉得有市场前景,想要让我将该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们,近期就打算签合同了。我想问一下,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我们双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后是不是必须要到相关部门登记一下?

魏剑啸律师解答:

您好,我来解答您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应包括以下条款:
1、软件的名称。

软件名称是确定转让合同标的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订立。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等的原始权利。

地域范围是指受让人享有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中国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如果仅仅是中国的某一省区,则不认为是权利的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3、转让价金。价金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转让价金可以一次总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前五项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合同解释、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法院等问题,往往也需要著作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予以明确。

尤其是对于涉外著作权转让合同,管辖法院条款尤为重要。


其次,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是否必须要登记的问题,根据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

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

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


2、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


3、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并不强制当事人登记。

因此,就算您与对方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未到相关部门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有细节方面的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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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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