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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有何限制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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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委托一朋友帮忙设计一套计算机程序,因为是朋友就没有具体地约定这种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可是在我们使用的时候是以写我公司的名称的,可是朋友对此有异议,他觉得著作权人应该是他,所以在使用的时候要写明他的名字。请问委托作品著作权到底应该归谁所有?法律对这种情况有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魏剑啸律师解答:

您好,我来帮您解答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其次,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就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除要受到时间、地域上的限制外,还要受权能上的限制。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情形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这一规定首先对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时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作了限制。

由于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对委托人的权益未作明确规定,通常会产生委托人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委托受托人创作了作品,支付报酬后,由于忽略了合同中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没有订立合同,导致原来委托创作的目的不能实现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后果,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

故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在此种情形下,一般不认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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