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本人是经营快餐店的。为了营造良好的就餐氛围,在店里播放几首歌曲,但是没想到却因此惹上官司。今年2月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将我告到法院。该协会称,他们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他们受歌曲著作权人委托,有权对侵权者提起诉讼。请问我这属于侵权行为吗,如果真侵权,我需要赔偿多少?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哪些行为侵犯著作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将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公开播放,侵犯了原权利人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该行为虽非直接利用音乐作品获利,但可以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经营起到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是多少
一般权利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的损失;
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
三是定额赔偿。
在前两种情况下,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
如果权利人选择了前者,则其必须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
如果选择了后者,由于权利人举证证明侵权人的实际侵权获利确实存在着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在证明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可,对证明侵权人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侵权人。
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具体看权利人如何请求的了。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