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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版社避免侵权要注意什么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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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我们这边属于出版社,随着法制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我们出版社也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请问哪些行为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我们作为出版方需要注意什么?

魏剑啸律师解答: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著作权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

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

2、擅自复制;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

4、擅自制作、转播;

5、未按规定付酬。


其次,出版社避免侵犯著作权要注意什么
由于出版单位的稿件来源比较广,编辑通常只负责稿件内容的审核,而无法逐一查明所投稿件是否为原创,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

因此,就可能出现刊登的作品侵权现象。

那么出版单位应当如何避免侵权发生呢?发生侵权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出版物侵权的赔偿责任与出版者的过错大小有直接关系。


法律规定,出版者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出版单位应当对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做详细的审查,并在刊登稿件之前,要求投稿人书面承诺所投稿件不存在侵权可能。

这样,即使日后发生了侵权纠纷,出版单位也可以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由,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当权利人向出版单位提出某一作品侵权时,出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权利人,及时与投稿者取得联系,查明具体情况。

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出版单位应当立刻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权利人以出版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出版单位应当积极应诉,对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进行举证,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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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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