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前段时间有一出版社找我,说要帮我出书,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是书出来之后,我发现他们用的是别人的名字,并且当初协商的费用也一直拖着不给权,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想请问一下,关于这种事情,出版方有什么责任,我该如何计算我的损失?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出版者有何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出版者的举证责任及合理注意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五)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如何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失
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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