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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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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想办一个宣传杂志,在进行征稿,也知道这种事情很容易惹上著作权纠纷问题,想预先了解一下,请问,我们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呢?

魏剑啸律师解答: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给予以下意见:
首先,如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9)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其次,怎么确定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基本确立。

但是,《著作权法》没有对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规定刑事制裁条款,因而不能对一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有效惩治,使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缺憾。

有鉴于此,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该决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犯罪,使我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达到一个新的水准,因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条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对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直接侵犯,同时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管理,《著作权法》对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归属及保护期限、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人们创作和推广智力成果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如果对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进行侵犯,其行为已不仅具有民事侵权性质,而且在严重情况下同时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

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统一。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

依照《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

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

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

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

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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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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