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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有何责任,如何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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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你好,最近我发现一个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和我的论文简直是一模一样的文章,我找到杂志社,杂志社说是别人来稿,不关他们的事情,请问律师,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需要负责人吗,怎么让他们停止侵权行为?

魏剑啸律师解答:

你好,对于你提出的著作权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有何责任
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如果杂志社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其尽到的注意义务又是合理的,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刊登的作品侵权的,杂志社只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责任,不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杂志社承担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任务,业务量大,时效性强,其传播信息的速度、数量和质量直接关涉社会公众利益。

要求编审人员对本人编审范围内的所有信息都了如指掌,所编审传播的信息不出任何问题,一旦出现所编审的文章有剽窃,就要求其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杂志社和直接侵权人没有通谋,杂志社即使有过错,杂志社只能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当的责任,主要的责任人应当由剽窃者承担。


其次,如何要求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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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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