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以前有一款珠宝设计,是在以前工作的公司设计的,但是,后来发现别的公司在用我的设计,我想请问一下,珠宝设计享有著作权吗,如果认定珠宝设计侵权?
你好,针对你提出的著作权问题,给予以下解答:
首先,珠宝设计享有著作权吗
国外学术界大多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外观设计。
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其一,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组成;
其二,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
其三,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
其四,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
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
珠宝首饰的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
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首饰设计不可行。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快速变化,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
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其次,如何认定珠宝设计侵犯著作权
归结起来,可将珠宝设计侵权类型分为两种:第一类为抄袭,即原封不动地、原样地去再现别人的珠宝设计作品;
第二类为模仿,即剽窃他人珠宝设计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以其主要部分为母样,对原设计的非实质部分进行修改和变造。
前者侵权手段和结果均显而易见,容易识别,仅需通过对比即可判定,因而现实案例不多;
后者侵权手段隐秘,侵权难以认定,因而更为常见。
一般而言,珠宝设计模仿式的剽窃侵权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为抽象,即如果俏灵蛇和胜利之v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则需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两个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的部分从作品整体中分离出来,使二者的对比物仅剩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部分。
第二步为过滤和排除,即将两件珠宝作品中相同或者相似,但属于公共领域的非原创性图案从中过滤出去,并排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创作相似之巧合以及适当引用或者合理借鉴的部分。
第三步是对比,即对经过抽象、过滤剩下作品的实质部分进行对比。
就本案原告作品胜利之v而言,考虑到其珠宝设计的知名度以及在官网和微博中曝光事实和时间,即可确认被告有接触之事实。
而对于涉案两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需从珠宝首饰的消费者出发,从设计元素、作品结构和其他产品设计细节的角度来认定。
在本案中,通过对比涉案的两款珠宝产品的实质部分,可以发现俏灵蛇的改造并不能排除其与原告作品胜利之v独创性集中表现的蛇头和蛇身形状的实质性相似。
因此,可初步判定被告至少构成部分侵权。
珠宝行业盗版侵权问题在行业发展几十年间屡禁不止,其根源在于:中国珠宝首饰企业连同珠宝首饰相关消费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久而久之将严重影响整个珠宝行业的发展。
因此,亟须增强原创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促进珠宝行业和市场良性、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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