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个不太出名的歌手,业余做了一首歌,在街头卖唱时,被一个歌手样中,说要当成他自己的歌在演唱会上演唱,请问,这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吗?他应该付我多少钱?
你好,很高兴由我来解答您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根据您所说的那位歌手要在演唱会上演唱您的歌曲,属于商业性使用,已经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里面的内容,可以向他收取一定的报酬。
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
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您的疑问的解答,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您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