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做视频制作的,平时没事就做些剪辑之类的,经常用到别人的作品片段或者配乐。想了解一下,我这种情形算不算著作权法里的合法使用?使用他人作品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首先,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次,关于使用他人作品的注意事项。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因此,假如您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视频仅仅是用来自我学习、欣赏的话,就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是出版发行的话就不属于了。
使用他人作品时要特别注意上述事项,以免亲发他人合法著作权。
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可随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