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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教材编写执笔人有哪些权利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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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各位律师好,我在一家师范类的大学从事教研工作,主要负责编写一些中小学基础教材。由于单位人员紧张,因此教材的编写工作基本上由我一个人完成的。因此,我想问一下,我是否享有该教材的著作权?就算我不享有著作权,别的权利有没有?哪位律师给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魏剑啸律师解答:

您好,我来为你解答关于教材作品著作权方面的问题。

首先,关于教材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教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作品系自然人个人独立创作,则著作权归创作者个人所有;

如果该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依法享有该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材作品的编写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且由于教材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以及规范性的特点,教材作品尤其是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如果没有一个机构统筹协调,审查把关,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

因此,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特别在基础教育教材中,教材作品依法被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


其次,关于教材编写执笔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在教材作品被视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时,其中具体承担编写任务的自然人即编写执笔人虽然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创造性劳务,在法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署名。

编写执笔人由于是教材作品的作者,因而,可以享有在该作品适当位置上标明自己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由于编写执笔人具体承担了作品的创作任务,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特别规定,才不享有教材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编写执笔人基于其劳务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该项权利涉及的仅是劳务报酬,而不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单位与个人协商约定。


因此,假如该教材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那么著作权应归单位所有;

您作为教材的编写执笔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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