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向您咨询这么一个问题:我父亲生前写了很多文章,但都没有发表,他去世时也没有留下遗嘱,现在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些文章。我想问一下,我能不能替我父亲发表这些文章?假如可以的话,我投稿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发表权的问题。
首先,关于继承人能否行使发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基础的权利,确保著作权人的这项权利,就是依法保障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果著作权人决定不发表该著作,也不委托他人发表,不许可他人使用,著作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不可发生。
所谓著作权人将作品公诸于世,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创作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开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较多的人中间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
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包括决定发表和决定不发表两个内容,著作权人决定自己的创作不发表,他仍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
发表并获取报酬,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法保获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如果生前未明确表示死后也不发表其著作,他的继承人、受赠人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内,可以行使其发表权,著作权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其次,投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公民投稿时一般应注意投稿的时间和注意不要一稿多投,具体来讲应注意:
(1)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
(2)公民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的应签订合同;
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
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
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因此,假如您的父亲确实没有留下关于如何处置这些作品的遗嘱,作为继承人,您可以形式发表权,投稿时注意上述两个问题就可以了。
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