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个问题:我妹妹写了一篇论文准备发表,她的导师说帮她看看,顺便交给期刊发表。我妹妹以为导师为她着想,没怎么在意就交给导师了。没想到不久后论文发表出来以后,作者那儿赫然写了两个名字,除了我妹妹的还有她导师的!这算不算侵犯了她的著作权?能不能起诉她导师?需要什么证据?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问题。首先,关于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要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其次,关于著作权诉讼应搜集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二)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四)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导师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您妹妹的著作权,您妹妹可以起诉他!需要准备的证据如上所述!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可以随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