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是一名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我利用业余时间编写了一本盲文读本,取名《用双手寻找希望》,不知道我是否拥有著作权?另外我觉得这本书名很有意义,不知道书名可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您好,我来为您解答问题!首先,关于盲文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指小说、论文、专著、教材等用文字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国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别的文字;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建筑作品;
6、电视、电影、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指示图及其说明;
因此,您编写的盲文读本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其次,关于作品的标题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暂时不能给您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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