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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人有哪些义务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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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2009年,我在报纸上发表过一篇文章。最近帮侄女检查作品的时候,发现我的文章被一本名为《小学生作文》的书收录。我联系出版社要求停止发售,并赔偿损失。但是出版社答复这是为了义务教育使用而出版的,可以不经过我的许可。请问,我可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魏剑啸律师解答:

首先,您的情况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其次,想要维护您的权益,就要知道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人有哪些义务。

编写出版教科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对您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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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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