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在报纸上发表过一篇文章。最近帮侄女检查作品的时候,发现我的文章被一本名为《小学生作文》的书收录。我联系出版社要求停止发售,并赔偿损失。但是出版社答复这是为了义务教育使用而出版的,可以不经过我的许可。请问,我可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首先,您的情况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范围。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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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其次,想要维护您的权益,就要知道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人有哪些义务。
编写出版教科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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