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中学老师,我们学校要录制一个励志宣传片,主题是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备战高考。宣传片想选用几首知名歌曲。请问,我们需要取得歌手或者其他人同意吗?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吗?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您需要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使用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这两个问题。
首先,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
翻译、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其次,使用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3、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
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
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
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4、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5、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3、4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以上就是对您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