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新成立的出版社工作,平时的工作会涉及到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我想请问一下出版社如何降低著作权侵权风险?出版图书时,出版社要履行哪些义务?
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出版物侵权的赔偿责任与出版者的过错大小有直接关系。
法律规定,出版者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出版单位应当对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做详细的审查,并在刊登稿件之前,要求投稿人书面承诺所投稿件不存在侵权可能。
这样,即使日后发生了侵权纠纷,出版单位也可以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由,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当权利人向出版单位提出某一作品侵权时,出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权利人,及时与投稿者取得联系,查明具体情况。
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出版单位应当立刻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权利人以出版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出版单位应当积极应诉,对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进行举证,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次,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由于出版人的原因导致作品不能出版,除在出版合同中另有约定以外,出版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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