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我在本市某报文艺版发表了一篇论述电影改革的文章,当时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10月底发现某省一家报纸转载了我的文章。虽然是署我的名字,但没有向我支付报酬。请问报刊转载他人需要经过允许吗,转载他人需要支付报酬吗?
你好,现在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由于你在本市某报发表的文章没有同时刊登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所以外省某报社可以不经你的同意转载该篇文章。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
其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转载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外省某报社没有依法支付报酬,侵犯了你获得报酬的权利。
据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外省某报社依法支付报酬,若该报社仍不支付报酬,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你问题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事项需要了解,可以直接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