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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咨询时间:20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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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我现在在网络上写文,但是网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转载,还有的竟然需要钱才能下载,我想问一下网络转载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

魏剑啸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网络转载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以及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侵权的回答,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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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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