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邦网 > 法律专题 > 婚姻专题 > 子女抚养专题 > 探望权专题 > 

子女探望权

找专业婚姻律师

子女探望权
一、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
遇到婚姻问题,请拔打:

158 1128 6610

专业婚姻律师为您免费解答关于子女探望权相关法律咨询!(仅收市话费)

婚姻专题分类

 
 
 
 
 
 
 
 
 

热门探望权专题

热门子女探望权知识

一、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
探望权专属于离婚时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孩子跟随对方生活,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出于种种原因,抚养孩子的一方经...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在离婚时协商。如果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
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例如,如何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否协助?下...
一、探望权制度有哪些缺陷(一)探望权主体过于狭窄我国《婚姻法》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

专业律师免费解答法律咨询

解决
问题
我要咨询婚姻法律问题

子女探望权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