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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以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供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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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以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供货义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不履行抗辩权,英美法上称之为相互义务原则,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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