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邦网 > 法律专题 > 婚姻专题 > 离婚财产专题 > 离婚债务专题 > 

配偶身故债务

找专业婚姻律师

配偶身故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
遇到婚姻问题,请拔打:

158 1128 6610

专业婚姻律师为您免费解答关于配偶身故债务相关法律咨询!(仅收市话费)

婚姻专题分类

 
 
 
 
 
 
 
 
 

热门配偶身故债务知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这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债务的清偿的相关规定...
法院在处理夫妻诉讼离婚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夫妻双方对其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有争议的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
一、夫妻以一方名义借债如何认定?离婚时应当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
一、夫妻债务怎样认定1、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
夫妻生活,生产经营不会只进不出,也不会稳赚不赔,当然也有负债的时候。负担的债务有个人债务的也会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那离婚时...

专业律师免费解答法律咨询

解决
问题
我要咨询婚姻法律问题

配偶身故债务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