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讨要分红”案引发的争议

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已得600万元红利之后,近两年未得到红利,便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讨要1100万红利。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张继峰胜诉,但煤矿方不服并上诉。日前这桩案件被媒体披露,并引起舆论巨大争议。5月24日,榆林市委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张继峰也被免去监察室副主任一职。25日,神木县成立清理纠正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重点清查各级领导干部。

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虽说算是一出荒诞剧,但是案件本身所涉及的法律焦点问题却是让人纠结重重,也值得法学界人士探讨一番。

缘起

法官180万入股煤矿

原告张继峰,现年46岁,是陕西省神木县一名法官,提起一审诉讼时任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之前曾担任过神木县法院沙峁法庭庭长。

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将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张继峰的同学陈某。后来又将自己村里分给的街产以138万元变卖。随后,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他们认为这些都是煤矿的红利。

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一审

异地审理法官胜诉

神木县法院立案后,因涉及法院内部人员,经请示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被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陈述了其180万入股煤矿的事实及所得分红的数额,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原告入股的是60万而不是180万。而且,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某,煤矿价值1800万元。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入股180万元,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条据,占该煤矿1800万元的10%股份。2005年、2006年张继峰夫妇两次获得宋家沟煤矿分红各180万元合计360万元。2007年7月底,煤矿扩股为5000万元,新吸收合伙人余某和冯某,与陈某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接管煤矿后,2007年按合伙金额100%分红,2008年按合伙金额120%分红,但2007年只给张继峰夫妇3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煤矿股份10%份额为500万元。而陈某拿不出两名原告退股的证据,法庭不予支持。因此,今年2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的股份中,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驳回其他请求。

争议

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后,被告煤矿方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榆林中院撤销横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要求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红1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身为公务员的法官张继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矿的问题。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因此上诉人认为,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钱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

张继峰一方则认为,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个规定是从权力管理角度出发,对公务员的私人法律行为资格进行了限制和剥夺,只是权力内部管理规定,不产生对外效力。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况且,张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务员,其投资权益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陕西神木讨要分红法官是否该官财两空?

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不要割裂开作解释。

从网络和媒体上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就是希望当事人“官财两空”。如果结果真的是这样子,算不算就是实现了正义呢?

怎样“收场”最有价值?…[详细]

法官入股煤矿讨要分红何以胜诉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对法官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一般人逻辑,既然陕西神木这一法官入股了煤矿,就算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煤矿签订的入股合同就无效,怎么一审还判这名法官胜诉呢?…[详细]

法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纠结重重

法官一怒为红利?1100万元,即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是一个沉甸甸的数字。

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法;通过诉讼索要投资收益,似乎有法可依。本案纠结矛盾如此之多,颇具看点。

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舆论的风头浪尖上,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依法讨回违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但如果榆林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更需要相当大的纠错勇气,估计可能性也不大。他说,迟迟不开庭就说明榆林中院目前陷入两难之中。他认为,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结局是榆林中院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个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详细]

“法官参股获千万分红”该怎么收场

要禁绝一种违法行为,绝不能让其收益超过代价。违法参股的千万元红利,考验着《公务员法》的牙齿和权威。如果这位违法的法官得到了千万红利,失去的很少,那将是法律的耻辱…[详细]

终审

神木法官讨分红案终审败诉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继峰入股投资煤矿的行为本已违反法律规定,其在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全额领取了退股款及利润后,为追求更多的利润提起诉讼,更属错误,其请求分红和确认股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详细]

链 接

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结语:官商合体,有钱大家一起赚,这在煤矿业并不是什么鲜见的事;但显然,这次张继峰法官和煤老板陈某,这个官商同盟,虽然说煤矿财源滚滚,但双方的合作却出了大岔子。跻身煤矿的张继峰,在获得了煤矿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沾了一身黑”,这是无法用辩白就能洗去的!而其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必须的代价――接受组织调查和处理,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假如身为法官的张继峰能够对法律保持必须的敬畏,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那么,他此刻就不会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然而,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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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峰法官能“依法索要违法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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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喻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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