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报道内幕遭通缉

近日有媒体披露,《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涉嫌的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因为被通缉,仇子明的生活被打乱,工作陷入停顿。…[详细]7月28日,《经济观察报》发表声明,对记者因正常新闻报道而遭到网上通缉“深感震惊”,并呼吁公安机关“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 …[详细]

米兰昆德拉说过:记者的权利就是提问。伏尔泰曾说: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网上通缉记者,意在震慑舆论监督,这是对是对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

事件还原

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

仇子明的“被通缉”与他6月初以来连续推出几篇关于凯恩股份的报道有关。6月5日,《经济观察报》刊发了仇子明采写的《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调查性报道,报道调查了凯恩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当月7日凯恩股份发布澄清公告,对报道做出回应,称改制是依法进行,政府没有表示异议,政府也未就媒体报道的事项对其进行调查。凯恩公司同时表示,就近期有人对其进行诽谤的行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6月21日,《经济观察报》刊登了仇子明的后续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对凯恩公司涉及到凯丰纸业的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调查,称其中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嫌疑。此后,仇子明又于7月16日和24日再度发表文章,直指凯恩股份存在巨额关联交易。

连续几次的“重磅”报道,无疑将上市公司与地方部门卷入舆论的“漩涡”。28日浙江警方证实,《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已被浙江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全国通缉,一时网上争议风生水起…[详细]

最新进展:遂昌公安局撤销对经观记者刑拘并赔礼道歉

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详细]

一石激起千层浪

浙江公安厅调查记者被通缉事件

日前,《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浙江省公安厅以及丽水市公安局均已派人赶赴遂昌当地调查。7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表示省公安厅正在调查此事,等讨论形成结论,会于29日跟媒体通报…[详细]

浙江丽水警方承认通缉记者 称其损害公司信誉

面对因为媒体报道所引发的警方通缉、抓人事件,其背后的真相,耐人寻味。

仇子明:我是潜伏,不是潜逃…[详细]

《经济观察报》:深感震惊,强烈谴责…[详细]

遂昌警方: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详细]

凯恩股份:控告仇子明立场不变…[详细]

白领转帖被警方带走

在《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遂昌警方网上通缉的同时,7月27日晚,杭州某公司的财务总监瓮安余因为在论坛上转发仇子明的稿件被遂昌警方带走…[详细]

报社声明:记者多次遭利诱威胁】【警方说法:将重新调查向媒体公布

经济观察报:企业利用公权力打击媒体】【凯恩股份:被恶意诽谤后向公安报警

法邦百科

名词解释: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中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邦律师谈“通缉门”事件

仇子明遭通缉说明了什么问题?

我认为起码说明以下问题:第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还相当严重;第二,个别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素质太差,依法不依,胡乱作为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第三、“两手软”一方面,对媒体监督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监督、查处的力度也不够…[详细]

各方评论观点

网络通缉记者是舍本逐末,颠倒是非

遂昌县公安局对媒体报道的经济犯罪线索,不进行立案调查,却对报道的记者进行刑事追诉,是舍本逐末,是非颠倒。

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经济观察报》的报道是否真实,是办案机关首先要查明的问题。报道真实,而不涉及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无论企业是否遭受损失…[详细]

凯恩股份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依法有准确、完整和充分地披露信息的义务,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同时,对一家商业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信用状况如何,等等,公众作为其现实的以及潜在的客户,也享有知情权。作为大众传媒,《经济观察报》对凯恩股份所涉问题进行报道,不仅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媒体的职分所在…[详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详细]

通缉记者“醉翁之意不在酒”

能作出解释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对真相的恐惧导致对常识的无知;二是权力的膨胀导致忘乎所以…[详细]

网上通缉记者 意在震慑舆论监督

仇子明被网上通缉还让人思考另一个重要问题,即新闻职业的法律风险。众所周知,记者的采访报道是一种职务行为,其稿件最终见报也要经过严格的新闻出版流程。如果新闻报道涉及诽谤、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等法律纠纷,记者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恐怕是需要法律加以厘清的。从近年来的一些不正常现象看,受到批评报道的机构或企业,往往绕开新闻单位直接对记者“下手”,试图以敲山震虎的方式起到威慑记者群体的作用。如果这样的做法得到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的支持,则舆论监督的作用就会被削弱,公众的知情权也难以得到保障,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不让记者因正当的采访报道而陷入法律困境,恐怕是一个健康和正常的社会所必须保证的…[详细]

专家:仇子明事件折射新闻法制缺位

我们现在应该加快《新闻法》的立法工作,刑法中也还存在着很多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条款…[详细]

专家建言: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告诉记者,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

“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导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链接

近年媒体遭遇恶性事件一览

◆2010年7月27日,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两名记者分别遭遇“离奇”车祸。

◆2010年3月23日,贵州电视台第五频道《法制第一线》栏目记者卢某上前采访违章女司机,被对方打伤住院。

◆2009年10月20日,洛阳警察围殴记者,非法拘禁洛阳一媒体记者长达8小时之久。

◆2008年6月4日,多家媒体记者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鸦儿崖乡碳窑沟煤矿死亡事故现场采访,三四辆车被砸,十多名记者被打,身上携带财物被抢劫一空。

◆2007年1月10日,《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兰成长在山西浑源县一黑煤窑采访时,被黑窑主指使社会闲散人员打成重伤,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于11日9时许死亡。

结语:我们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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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喻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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