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在武汉多个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用饭票抵工钱的现象,再度引起了舆论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注。据报道,农民工不但可以领到饭票还有钱票,且饭票不但可以买饭还可以购物,一票通用。能领到的现金也不过是月工资的10%到20%之间,农民工们除了用票别无选择。当地农民工反映,即便是换一个地方,也实行这样的制度,看来,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工资为何变饭票?这是一个尴尬的现象,也是农民工群体权利弱势和利益无法表达困境的折射。
工地上的工人们告诉记者,他们这里共有两种票。一种是饭票,另外一种是买各种生活用品的专用钱票。不过,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却否认了钱票的存在,记者提出去工地商店看看,这位负责人却告诉记者,商店关门了。
尽管负责人否认钱票的存在,但记者从几位正在喝啤酒的工人处得知,他们的酒和烟都是用工地上发的钱票买的。这些工人说;只要不超出自己的工资额度,工地上允许大家随意领取。
虽然工地上的票子要多少有多少,但工人们知道,这些票子最后还是折成钱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
原来,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那么这些工人手头没有一点现金,出去遇上一些必要的消费怎么办呢?工地规定,要拿现金每个人只能拿到自己月工资总额的10%到20%。一个月大概有200元到500元不等的的现金可以领取…[详细]
媒体调查显示,在当地,这种违法行为并非个例,而且存在了相当一段时间。让人惊讶的是,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竟然推说“不知情”。
怎么能不知情呢?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可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才设立了“建筑市场监管站”来执行法律。这个部门最大的职责,就是尽可能多地掌握企业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情况,敦促企业依法向员工付薪,防范克扣或拖欠工资问题的出现。对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不知情”,这不是失职是什么? …[详细]
其实,一些单位用“××”抵工资的花样多了去了,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简直把人看得眼花缭乱,有拿月饼抵农民工工资的,而且这月饼还死贵;有拿过期食品抵员工工资的;有拿餐饮券抵工资的;有拿毛巾衣服抵工资的;有拿草帽抵工资的;有拿过期电话卡抵工资的;有拿天价文胸抵工资的;有拿牛奶午餐抵工资的;有拿高价演出票抵工资的;有拿化肥抵工资的;更离奇的是竟然还有拿安全套、雷管炸药、骨灰盒抵工资的……真所谓无奇不有,抵工资的花样何其之多!做什么,经营什么,就拿什么抵工人工资,既不用付现金,又增加了销售或者是经营业绩,一举两得,难怪一些用人单位对此情有独钟、乐此不疲了。
用代金券抵工资,并且年底才结算,已违反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这怪事具有三大罪责:拖欠工资、限制工人的消费自由并间接侵犯工人的人身自由。可怕的是,民工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愤怒…[详细]
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各利益表达主体表达自己利益要求提供了一个畅通有效的渠道,使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同方式发表见解,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就能增进彼此间的互相理解,消除隔阂,防患于未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避免各利益表达主体在利益无法表达或表达不充分,超越政治规范的允许范围,以种种非规范行为,甚至包括破坏生产力的激烈方式向政府发送利益要求信息,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换言之,利益表达机制在社会稳定中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但是,在工资变饭票之下,我们不仅没有看到利益表达机制的存在,相反,看到了管理者的冷漠,看到了管理者对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集聚的无动于衷。难道只有到了年底工人们“跳楼”的时候,我们才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吗? …[详细]
表面上看,公司并没有克扣拖欠工人的工资,通过发放代金券,工人的日常生计得以维持。但是,这些代金券的流通仅限于工地之内,使得代金券从性质上成为了一种白条(因其可以有限流通,姑且称之为“高级白条”)。建筑公司的这种行为,说轻一点,是变相拖欠工人工资,要是上纲上线的话,甚至可算是一种私自发行货币、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详细]
对违法不知情,这是监管部门在丑闻曝光后常用的借口。不知者不怪,无知者无罪,仿佛装作毫不知情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言下之意很明显:我们也是不明真相的无辜受蒙蔽者,不知情怎么进行监管呢?一句不知情,似乎就可以轻易推卸掉应负的监管责任。其实不是,“知情不管”是一种失职,而对这种并非个例、且存在了相当一段时间的违法行为,竟然毫不知情,这是一种更大的失职…[详细]
近期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出现用饭票抵扣工资的做法。杜万华就此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详细]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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