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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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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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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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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污染防治条例《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6月30日...[详细]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3日...[详细]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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