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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