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是根据围产期(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内的产前诊断、检查费实行限额结算:妊娠3个月以内的,不超过300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超过500元;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不超过800元。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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