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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期间,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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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2.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其抵押权利;


3.对出资人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不得行使投资收益分配权;


4.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经法院同意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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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