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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8
刑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刑法解释:第一百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解释】本条是关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某行为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但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则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对上述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也不在“受过刑事处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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