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刑事赔偿>查看 登录注册

刑事赔偿的范围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一)错误拘留



前述《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错误逮捕



1.被逮捕的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但依法不足以判处徒刑,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检察机关批准自行逮捕。对于有罪的,不负赔偿责任。



3.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实行逮捕。对此情况应予以改正,但不负赔偿责任。



(三)无罪错判



1.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判处无罪的人刑罚



(1)如果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无罪,不发生错判问题。



(2)如果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亦不发生错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2.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完毕和部分执行。



3.错误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


第 1 页

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或二审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前被羁押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二)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第 2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8357次下载:1

发布时间:20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