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物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查看 登录注册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比如,某企业的输油管线需要通过某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该土地已发包给甲,该集体不能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甲同意,就擅自与该企业签订地役权合同。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5.5

已有4人评价

浏览:2852次下载:7

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