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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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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解释】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


地役权人在取得地役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例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就只能从供役地通行而不能从事其他的行为。如果合同约定的通行方法只能是步行通过供役地,那机动车就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通行的目的,也就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2.尽量减少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实现,是供役地权利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承受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为之,在利用供役地的同时,不要过分损害其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现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需要修筑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比如为了取水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或者为了通行权的实现,要在供役地上设置路灯而修筑电线杆等。地役权人从事这些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得已的,不修建附属设施,地役权就不能有效实现。尽管必要,但也要求地役权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方法行之,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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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