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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
1、被拖航权。
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按合同约定的拖航条件提供拖航服务,完成拖航作业,在目的地交付被拖物。
2、合同解除权。
根据《海商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在起拖前或拖航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预付拖航费的返还请求权。
在起拖前,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除合同另有规定,被拖方有权要求承拖方返还预付的拖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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