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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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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航费用的请求权。


海上拖航合同是有偿合同,承拖方完成拖航服务,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拖航费作为报酬。拖航费的构成项目、数额及其支付方式应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


2、留置权。


承拖方完成拖航任务后,如果被拖方不按合同约定向承拖方支付拖航费、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其他被拖方应付的费用时,承拖方可对处于其占有之下的被拖物实行留置。《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当约定支付期届满,被拖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拖方有权变卖、拍卖被拖物以清偿拖航费及其他被拖方应付费用。


3、合同解除权。


根据《海商法》第158、159条的规定,在起拖前或拖航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4、免责权


我国《海商法》第162条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夫的;(2)的拖轮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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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